泰國目前 ART 制度主要看哪些法律與主管機關?
泰國不是只依診所自己的內部規則提供 ART。
目前可以先從四個層次理解。
第一層|2015 年 ART 專法
法律名稱為:
Protection for Children Born through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Act, B.E. 2558(2015)
泰文通常稱:
พระราชบัญญัติคุ้มครองเด็กที่เกิดโดยอาศัยเทคโนโลยีช่วยการเจริญพันธุ์ทางการแพทย์ พ.ศ. 2558
這部法律在:
2015 年 7 月 30 日
正式生效。
核心處理內容包括:
Medically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IVF
Artificial Insemination
配子與胚胎
Embryo Transfer
遺傳診斷
妊娠載體
親子關係
商業仲介與廣告
配子/胚胎買賣與跨境
違法處罰
第二層|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 Support
泰國衛生部: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 Support(HSS/กรมสนับสนุนบริการสุขภาพ)
負責 ART 相關:
醫療機構標準
ART 服務監督
妊娠載體許可程序
相關法規執行
違法案件監管
醫療機構認證
HSS 官方目前仍提供:
ART 法律及附屬規則合集
作為醫療機構與患者查閱依據。
第三層|Medical Council of Thailand
泰國醫學委員會:
Medical Council of Thailand/แพทยสภา
負責制定 ART 醫師與醫療行為相關專業標準。
例如涉及:
ART 服務標準
Donor Gametes
Embryo
Genetic Diagnosis
Consent
Surrogacy
醫師資格
等內容。
第四層|Royal Thai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aecologists
泰國皇家婦產科醫學院:
Royal Thai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aecologists(RTCOG)
目前也公開: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Practice under the 2015 Act
相關臨床實務指引,
作為婦產科與生殖醫療專業參考。
泰國 ART 制度可以先這樣看
| 層次 | 主要來源 | 跨國患者應確認 |
|---|---|---|
| 法律 | 2015 ART Act | 患者資格、胚胎、配子、妊娠載體與禁止事項 |
| 醫療機構 | HSS/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 是否為通過 ART 標準認證的醫療機構 |
| 醫師規範 | Medical Council of Thailand | ART、Donor、PGT、Consent 等專業要求 |
| 臨床實務 | RTCOG | IVF/ART 實際醫療流程與操作 |
| 修法狀態 | HSS 2026 Draft Amendment | 只能作為未來方向,不能當現行規則 |
重點提醒
泰國正在修法,不代表舊法已失效
2026 年 7 月 HSS 確實公開徵詢新版 ART 法草案,但截至本文更新時,2015 年 ART Act 仍是現行核心制度。閱讀新聞時應區分「政府提出修法」與「法律已正式生效」。
外國患者目前可以到泰國接受哪些生殖醫療?
泰國衛生部曾對外說明:
外國不孕患者可以到泰國接受:
IVF
IUI
Infertility Treatment
泰國也長期具有:
ICSI
Embryo Culture
Embryo Transfer
Cryopreservation
FET
Genetic Testing/PGT
等生殖醫療能力。
但「可以赴泰做 IVF」不等於不需要資格審查
現行制度仍會看:
婚姻狀態
醫療適應症
是否使用伴侶或捐贈配子
是否進行 PGT
是否涉及第三方生殖
是否涉及配子/胚胎跨境
是否由認證醫療機構執行
醫療機構本身也必須符合標準
泰國 HSS 在 2024 年底的官方說明中指出:
IVF 與 ART 必須在:
通過 ART 醫療服務標準認證的醫療機構
進行。
因此跨國患者在付款或簽署方案前,
應確認真正提供醫療的是哪一間:
Hospital
Fertility Centre
ART Laboratory
而不是只有:
仲介或醫療旅遊品牌。
婚姻資格與 2025 平權婚姻後的 ART 要怎麼理解?
這是泰國目前最容易被網路文章簡化的一個問題。
2025 年平權婚姻已經正式生效
泰國:
Marriage Equality Law
已於:
2025 年 1 月 23 日
生效。
泰國民法將婚姻改為:
兩個人之間的婚姻
不再只限定男性與女性。
因此同性伴侶已可以依法登記婚姻。
但 ART Act 並沒有在同一天自動完成文字修改
目前 2015 ART Act 的既有文字仍大量使用:
husband
wife
lawful husband and wife
而 HSS 在 2026 年 7 月公布的修法草案,
特別提出:
將「husband and wife」修改為「spouses」
目的就是讓 ART 法與平權婚姻制度一致。
這反過來說明:
現行 ART Act 尚未完整完成這項制度調整。
因此目前不能簡化成:
「泰國同性婚姻合法,所以所有同性已婚伴侶都已自動取得所有 ART/妊娠載體資格。」
比較精確的理解是:
婚姻法已平權,但 ART 專法仍在修法銜接中。
涉及:
IVF
Donor Gametes
Embryo Creation
Surrogacy
等具體服務時,
應讓實際 ART 醫療機構與泰國法律專業人員確認目前適用方式。
重點提醒
婚姻合法與 ART 資格是兩個制度層次
2025 年平權婚姻改變的是婚姻制度;ART 服務資格仍受到 2015 ART Act 與相關專業規則約束。2026 年修法正是為了解決兩套制度之間的落差。
前往泰國前應準備哪些醫療與身分文件?
實際要求會因診所與療程不同,
但可以先分成:
身分與婚姻
女性端醫療
精子來源端
過去 ART
遺傳與感染症
冷凍生物材料
身分與婚姻資料
可能包括:
Passport
Marriage Certificate
英文或泰文版本
外國婚姻登記證明
必要翻譯或認證
雙方姓名與護照一致性資料
泰國 HSS 過去也明確指出:
若是在海外登記婚姻,
需屬於:
泰國法律承認的婚姻。
女性端醫療資料
可能包括:
月經史
AMH
AFC
FSH/Estradiol
Transvaginal Ultrasound
子宮/卵巢資料
過去手術
HSG/輸卵管資料
過去取卵紀錄
精子來源端
可能包括:
Semen Analysis
生殖泌尿病史
過去 ICSI 資料
已保存精子資料
必要時泌尿科評估
過去 IVF/PGT 資料
建議保存完整:
Stimulation Protocol
Trigger
Oocyte Retrieval
Mature Oocyte
Fertilisation
IVF/ICSI
Embryology Report
Blastocyst Grading
PGT Report
Cryopreservation Record
Embryo Transfer Report
為什麼不能只傳聊天截圖?
例如只傳:
「我 AMH 1.6、之前有 4 顆胚胎。」
醫療資訊仍不完整。
完整報告才能看到:
日期
單位
實驗室
檢測方法
胚胎 Day
分級
是否 PGT
冷凍方式
資訊提醒
先讓真正執行療程的診所審核文件
不要只把資料傳給仲介。至少應確認醫療資料已由實際主治醫師或 ART Centre 接收並完成審核。
IVF/ICSI/FET 的跨國流程通常怎麼安排?
如果符合泰國現行療程資格,
一般 IVF 主線仍然是:
前期評估
↓
Controlled Ovarian Stimulation
↓
Follicle Monitoring
↓
Trigger
↓
Oocyte Retrieval
↓
Sperm Preparation
↓
IVF/ICSI
↓
Embryo Culture
↓
Fresh Transfer
或:
Vitrification
↓
後續 FET
跨國患者可能有兩種常見模式
模式 A|整個刺激週期在泰國完成
抵達泰國
↓
基礎檢查
↓
促排
↓
監測
↓
取卵
↓
胚胎實驗室流程
優點是:
醫療團隊較集中。
但:
住宿時間通常較長。
模式 B|部分監測在居住地完成
居住地:
Baseline Scan
抽血
部分刺激
Follicle Monitoring
↓
把資料回傳泰國醫療團隊
↓
再依指示抵達泰國
↓
完成:
Trigger
Egg Retrieval
IVF/ICSI
Embryology
是否能採用這種方式:
必須由實際 ART Centre 同意。
IVF 行程不能完全按機票固定
真正容易浮動的日期包括:
Trigger
Oocyte Retrieval
Blastocyst Day
PGT Biopsy
Fresh Transfer
Warming
FET
因此:
療程日期應優先於旅遊行程。
跨國泰國 IVF 時間架構
| 階段 | 主要內容 | 行程注意 |
|---|---|---|
| 前置期 | 遠距諮詢、文件、檢查 | 多數可出發前完成 |
| 刺激期 | 藥物、超音波、必要抽血 | 日期依卵巢反應 |
| 取卵期 | Trigger、取卵、IVF/ICSI | 時間較精準 |
| 胚胎期 | Day 1~Day 7、冷凍、必要 PGT | 依胚胎發育 |
| 移植期 | Fresh/FET | FET 可能另一週期 |
| 回國期 | 驗孕、藥物與追蹤 | 需完整醫療交接 |
PGT、胚胎選擇與性別相關規則有哪些限制?
泰國現行 ART Act 第 18 條明確允許:
在有必要與適當情況下對胚胎進行遺傳疾病診斷。
也就是:
泰國制度承認:
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Genetic Testing
的醫療用途。
但不能把 PGT 理解成一般性別選擇
第 18 條同時要求:
遺傳診斷不得形成:
可能被理解為性別選擇的行為。
泰國 Medical Council 既有標準也採相同原則。
因此:
PGT 可以用在:
特定遺傳疾病
具醫療必要性的胚胎遺傳判讀
但不能直接宣傳為:
一般男孩/女孩選擇
家庭性別偏好
非醫療性別選擇
PGT 也不是外貌選擇工具
現行泰國 ART 法的定位是:
遺傳疾病診斷
不是:
身高挑選
膚色挑選
性格挑選
智力挑選
Designer Baby
重點提醒
泰國 PGT 的法律框架偏向醫療用途
能做胚胎遺傳分析,不代表可以用任何理由挑選胚胎。正式療程應確認 PGT 的醫療適應症與實驗室報告用途。
精子、卵子與胚胎可以跨境運送嗎?
這一點在泰國目前和很多國家差異很大。
現行 ART Act 第 41 條規定:
禁止:
購買
提議購買
販售
進口
出口
精子、卵子或胚胎。
這對跨國患者有什麼實際影響?
如果患者在其他國家已經有:
冷凍精子
冷凍卵子
冷凍胚胎
不能直接假設:
「找 cryoshipping 公司寄到泰國就可以。」
同樣,
如果胚胎在泰國形成,
也不能直接假設:
「之後想轉去哪一國都可以。」
為什麼 2026 修法草案特別值得注意?
HSS 在 2026 年 7 月公布的修法草案中,
特別提出:
允許精子、卵子或胚胎的所有人將其出口。
這件事之所以被寫進修法草案,
正是因為:
現行法第 41 條仍禁止出口。
重要提醒
不要用「修法方向」安排現在的胚胎運輸
如果跨國療程的核心需求是「把海外胚胎運入泰國」或「把泰國胚胎運回其他國家」,必須先確認當下實際有效法律,不能用 2026 草案預測未來一定會通過。
配子捐贈目前怎麼看?
泰國制度並不是全面禁止配子捐贈。
現行 ART Act 與 Medical Council 規則中,
存在:
Donor Sperm
Donor Oocyte
Donated Embryo
相關醫療與同意制度。
例如:
使用 Donor Sperm 進行人工授精時,
需要依法取得:
夫妻書面同意。
但不能商業買賣
現行 ART 法禁止:
買賣配子與胚胎。
因此:
Donation
和:
Commercial Sale
是兩個不同概念。
跨國患者還要注意一件事
即使泰國本地存在 Donor 制度,
也不能推導為:
可以從外國自由購買卵子或精子運入泰國。
因為第 41 條對:
Import/Export
本身另有禁止。
泰國妊娠載體目前有哪些現行限制?
這是泰國跨國生殖中風險最高的部分之一。
現行法並不是:
全面開放妊娠載體。
它是:
在嚴格條件下允許非商業妊娠載體。
現行第 21 條的核心條件
妊娠載體安排至少涉及:
預定父母為依法婚姻夫妻
妻子無法自行妊娠
國籍條件
妊娠載體資格
醫療條件
正式同意與程序
外國夫妻目前可以嗎?
需要分情況。
兩人都是外國人
目前:
不能依現行規則使用泰國妊娠載體。
泰國衛生部過去也已正式對外說明:
外國夫妻可以赴泰接受:
IVF
IUI
不孕治療
但:
純外國夫妻不能在泰國安排他人妊娠。
一方是泰國籍、一方是外國籍
現行第 21 條要求:
如果夫妻中只有一方是泰國籍,
婚姻登記須:
至少 3 年。
妊娠載體本人有哪些條件?
現行制度要求包括:
原則上為夫妻一方的血親
不能是預定父母的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
曾經懷孕/生產
若已婚,需要配偶同意
需符合醫療健康條件
不得使用妊娠載體自己的卵子完成該安排
若沒有符合條件的血親,
另有受主管制度管控的例外程序。
商業妊娠載體可以嗎?
不可以。
泰國 2015 ART Act 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
禁止商業化妊娠載體。
法律也禁止:
以營利為目的安排妊娠載體
仲介
商業招募
廣告
買賣配子
利用生殖醫療進行不當商業活動
2025 年泰國 DSI 與 HSS 仍持續合作查緝:
非法跨國妊娠載體案件。
所以不能把目前泰國描述為:
商業妊娠載體開放國
外國夫妻代孕目的地
付費即可合法安排
重要警示
泰國妊娠載體市場的舊印象已經不適用
2015 年專法就是在過去跨國商業妊娠載體爭議後建立。現在若看到「泰國外國人代孕方案」或以仲介方式提供泰籍妊娠載體,應先視為高風險資訊,而不是假設屬於合法服務。
2026 年修法草案可能改變什麼?
截至本文更新:
2026 年 8 月 22 日
泰國的新版 ART Act:
尚未正式生效。
HSS 在:
2026 年 7 月 2~31 日
進行公開意見徵詢。
官方已公布的主要修法方向
HSS 說明包含:
1|把「husband and wife」改成「spouses」
目的是:
配合:
Marriage Equality Law
並讓平權婚姻夫妻未來可以更完整進入 ART 制度。
2|調整有外國配偶的服務條件
目前泰國對外國配偶與跨國妊娠載體有較嚴格限制。
草案提出:
重新調整相關條件。
3|考慮允許所有人出口自己的精子、卵子或胚胎
這是跨國患者非常重要的潛在變化。
因為現行第 41 條仍禁止:
Import/Export。
4|提高相關違法處罰
尤其針對:
非法妊娠載體
商業剝削
人口販運
非法仲介
現在可以按照新草案安排嗎?
不可以。
在修法正式完成之前:
應按照現行 2015 ART Act 執行。
不能因為:
「新聞說泰國準備開放」
就直接把:
Foreign Surrogacy
Same-sex Surrogacy
Embryo Export
當作目前已經可以做。
回國前應該取得哪些醫療資料?
跨國 IVF 完成後,
醫療資料會直接影響:
驗孕
後續產檢
下一次 FET
再次 IVF
急症處理
建議至少保留:
Consultation Summary
Treatment Protocol
Medication Record
Follicle Monitoring
Trigger Record
Egg Retrieval Record
Semen/ICSI Record
Fertilisation Report
Embryology Report
Blastocyst Grading
PGT Report
Cryopreservation Record
Embryo Transfer Record
Discharge Instructions
如果移植後很快回國
應事先知道:
黃體支持如何使用
β-hCG 日期
哪一天做第一次 Ultrasound
報告要傳給誰
出血怎麼處理
腹痛怎麼處理
何時需要急診
泰國診所的緊急聯絡方式
如何初步查核一家泰國 Fertility Centre?
可以先從六個問題開始。
1|是不是 HSS 認證 ART 醫療機構?
不要只看:
Google Reviews
LINE
Facebook
中文代辦頁
要確認:
真正執行 ART 的醫療機構。
2|誰是主治醫師?
確認:
姓名
專科
Medical Council 資格
是否實際負責你的療程
3|胚胎實驗室在哪裡?
確認:
Egg Retrieval 在哪裡
Embryo Culture 在哪裡
冷凍在哪裡
PGT Biopsy 在哪裡
PGT Testing 由哪個 Laboratory 完成
4|服務內容是否符合現行泰國法?
如果對方宣傳:
Foreign Surrogacy
Commercial Surrogacy
Embryo Export
Social Sex Selection
就要提高警覺。
5|費用分母要拆開
例如:
Consultation
Medication
Monitoring
Retrieval
Anaesthesia
IVF/ICSI
Blastocyst Culture
PGT
Freezing
Storage
FET
不要只比較:
IVF Package Price。
6|如果涉及法律文件,誰提供法律意見?
跨國患者若涉及:
妊娠載體
親子關係
胚胎跨境
出生文件
國籍
應知道:
法律意見由哪位具有資格的泰國律師提供。
醫療客服與仲介不能替代正式法律意見。
泰國跨國生殖常見誤解整理
| 常見說法 | 更精確的理解 |
|---|---|
| 泰國是 IVF 大國,所以 ART 沒什麼限制 | 泰國有成熟醫療,但 ART 同時受到 2015 專法嚴格管理 |
| 外國人不能在泰國做 IVF | HSS 已明確說明外國患者可接受 IVF/IUI 等不孕治療 |
| 同性婚姻合法後,所有 ART 都已同步開放 | 婚姻法已平權,但 ART 專法仍在進行修法銜接 |
| 外國夫妻可以找泰國妊娠載體 | 純外國夫妻目前不符合現行第 21 條安排 |
| 泰國已重新開放外國人妊娠載體 | 2026 年是修法草案,尚未生效 |
| 做 PGT 就可以選男孩/女孩 | 現行法允許醫療必要的遺傳診斷,不允許一般性別選擇 |
| 泰國形成的胚胎可以直接運回國 | 現行第 41 條禁止精子、卵子與胚胎進出口 |
| Donation 就等於可以付錢買卵子/精子 | Donor 制度與商業買賣是不同概念,買賣受到禁止 |
| 仲介提供的 Surrogacy Package 就代表合法 | 商業仲介、廣告及非法妊娠載體均屬高風險甚至違法行為 |
泰國跨國療程可以按照什麼順序規劃?
Step 1|先確認療程需求
確認是:
IVF
IUI
ICSI
PGT
FET
Fertility Preservation
如果涉及:
Donor
Embryo Transfer between countries
Surrogacy
應先另外確認法律層。
Step 2|確認目前患者資格
包括:
婚姻狀態
國籍
醫療條件
是否涉及第三方生殖
不要只依 2026 修法新聞判斷。
Step 3|確認真正 ART Centre
確認:
HSS 認證
醫師
Laboratory
治療地點
Step 4|提交完整醫療資料
先完成:
遠距審核
檢查確認
Protocol 規劃
Step 5|再安排航班與住宿
讓:
醫療時序
優先於:
旅行時序。
Step 6|涉及 PGT/Freeze-all 時預留第二週期
不要預設:
一次泰國行程就完成:
Retrieval+PGT+FET。
Step 7|離境前取得完整病歷
確保:
回國後可以持續:
用藥
驗孕
產檢
後續 FET
再次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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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1. 外國人可以到泰國做 IVF 嗎?
可以在符合泰國現行 ART 制度與醫療條件的情況下接受 IVF、IUI 等不孕治療。泰國衛生部過去已明確說明,外國患者可以接受這些生殖醫療,但仍應由通過標準認證的 ART 醫療機構評估患者資格。
2. 泰國同性婚姻合法後,同性夫妻可以直接使用所有 ART 嗎?
目前不能這樣直接理解。泰國平權婚姻已於 2025 年生效,但 2015 ART Act 仍保留「husband and wife」等舊文字。2026 年政府已提出修法草案,希望改為「spouses」並擴充平權婚姻的 ART 可近性,但截至本文更新時草案尚未正式生效。
3. 純外國夫妻目前可以在泰國使用妊娠載體嗎?
現行法不允許純外國夫妻依泰國第 21 條安排泰國妊娠載體。如果只有夫妻其中一方是泰國籍,現行法另有婚姻期間等條件。2026 年政府正在研議調整外國配偶規則,但尚未正式生效。
4. 泰國可以做 PGT 嗎?
泰國現行 ART Act 允許在必要與適當情況下進行胚胎遺傳疾病診斷,但同時要求不得形成一般性別選擇。實際 PGT 類型與適應症應由生殖醫師及遺傳專業人員確認。
5. 可以把海外胚胎送進泰國,或把泰國胚胎運回國嗎?
依現行 ART Act 第 41 條,精子、卵子與胚胎的進口或出口受到禁止。2026 年修法草案提出允許所有人出口自己的生殖細胞或胚胎,但在修法正式生效前不能按草案安排跨境運輸。
6. 泰國現在有重新開放商業妊娠載體嗎?
沒有。現行法律仍禁止以營利為目的的妊娠載體、相關仲介與商業招攬。泰國政府目前正在修法,但修法目的同時包含加強防止人口販運與商業剝削,並不代表商業妊娠載體已合法化。
資料來源與參考內容
本文以各國政府、醫療監管機構與生殖醫學專業組織的公開資訊為主要參考來源。(資料最後查閱:2026 年 8 月 22 日)
- Thailand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 Support(HSS) "Compilat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children born through medically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 Royal Gazette / Thailand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Protection for Children Born through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Act B.E. 2558 (2015)"
- Thailand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 Support(HSS) "IVF must be performed for legally registered married couples (2024)"
- Thailand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Foreign patients and ART services"
- Thailand 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 Support(HSS) "Draft amendment to the ART / Surrogacy Act (16 July 2026)"
- Royal Thai Government "Marriage Equality Law effective 23 January 2025"
- Royal Thai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aecologists(RTCOG) "ART Practice under the 2015 Act, Part 1"
- Royal Thai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aecologists(RTCOG) "ART Practice under the 2015 Act, Part 2"
- Medical Council of Thailand "Standards for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 Thailand Department of Special Investigation(DSI) "Illegal Surrogacy Investigations (2025)"
內容使用聲明 IMPORTANT NOTICE
本文依泰國政府、衛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 Service Support、Medical Council of Thailand 及相關專業公開資料整理 ART 與跨國就醫資訊,僅供一般資訊閱讀,不構成個人醫療診斷、療程資格判定、泰國法律意見、親子關係、國籍或入境建議。
泰國目前正進行 ART 法修法程序,本文已將現行 2015 ART Act 與 2026 年修法草案分開說明;草案內容在正式公布生效前不應作為療程安排依據。實際進行 IVF、PGT、配子捐贈、胚胎跨境或妊娠載體相關安排前,應由泰國合資格 ART 醫療機構及必要時具資格的法律專業人員確認最新要求。